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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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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4 16:48:40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指有被告的真实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起诉时应当递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根据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或盖章不能复印);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据来源、证明的内容等);

(三)诉讼主体的身份证明

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应当按照要求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

 


 
来源: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董瑜婷